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7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8252379G,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滨江路二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R0PR1Y,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2001年1月16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执行人:***,女,1992年10月14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411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