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铝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01594号 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滨江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路7299号1301-359卡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