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3淮安日报社与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日报社,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报社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3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淮安日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日报社以双方达成履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日报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日报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8元,减半收取10119元,由上诉人淮安日报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