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5697号 原告:***,女,200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0811200211143524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0821196904261930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3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