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5697号
原告:***,女,200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0811200211143524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0821196904261930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3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