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12民初9406号 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控股公司)与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以下简称一品堂爱苑店)、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品堂爱苑店及被告一品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的租金169500元及违约金(以365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品堂爱苑店因经营需要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南路85号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南侧、外围轴线围合面积约292.75平方米的营业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9年5月9日-2022年5月8月,租金为266000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每隔两个月的25日支付租金。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被告支付租金至2021年1月份,2021年1月未足额支付,1月份还欠14333.33元租金未付,之后被告再未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2021年1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1月和2月的租金、2021年3月25日支付3月和4月租金、2021年5月25日支付5月和6月租金、2021年7月25曰支付7月和8月租金,故被告至今应当支付至2021年8月底的租金。经计算,现被告拖欠原告2021年1月-8月租金共计169500元。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千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系被告一品堂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一品堂公司应当对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品堂爱苑店、一品堂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主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租金169500元无异议,现在被告经营困难,同时药房经营款实时都被法院执行局划走,所以无力支付。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被告不予认可,因为被告没有主观故意,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中载对小企业遇到经营困难,可以缓交租金,请求法院调解一下免去滞纳金。律师费请求减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一品堂公司系从事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保健食品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系被告一品堂公司的分公司。 2019年7月1日,原告交通控股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一品堂爱苑店(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南路85号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南侧、外围轴线围合面积约292.75平方米的营业房租赁给乙方;房屋租赁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止,共计3年;年租金为266000元,租金每二月缴纳一次,每期交款时间为每年的7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1月25日、3月25日之前;租金每逾期缴纳一天,按欠缴金额的5‰加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一品堂爱苑店使用。截止2021年9月9日,被告一品堂爱苑店尚欠租金169500元(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 2021年7月21日,被告一品堂爱苑店向原告提交报告,称因受新冠疫情及医药行业零差价率和国家医保集采等政策印象,申请在2021年8月份支付当年二三月份租金,2021年9月份支付当年四月份租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一品堂爱苑店使用,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双方对欠付租金的时间及金额均无异议,被告一品堂爱苑店系被告一品堂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的租金16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予以适当增减。本案中,合同中虽约定“租金每逾期缴纳一天,按欠缴金额的5‰加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且被告迟付租金仅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期限以及原告的损失等,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因合同约定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2021年1月25日应支付此前欠付租金36500元,2021年3月25日应支付当年3月10日至5月9日的租金44333元,2021年5月25日应支付当年5月10日至7月9日的租金44333元,2021年7月25日应支付当年7月10日至9月9日的租金44333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自应付租金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69500元。 二、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1958.5元,由被告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淮安一品堂零售药店有限公司爱苑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