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243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某,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于某某,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杨某,女,1961年3月4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范某,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庄某某,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左某某,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叶某某,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姜某某,男,1958年4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程某某,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孙某,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李某某,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汤某某,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夏某某,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某某,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严某某,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房某,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苏某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公交有限公司、严某某、杨某某、房某、徐某某、于某某、苏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周某某、夏某某、庄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左某某、范某、叶某某、程某某、孙某、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24日,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