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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淮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71号 原告:袁某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淮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