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6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6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开展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