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岩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