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知民初27号
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澳舒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河清四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东省澳舒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或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菁
审 判 员 杨 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