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11511号 原告: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丰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672460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览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发生农药购销业务,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208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08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一览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多次发生农药购销业务。2019年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欠原告2018年货款23208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3208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转款记录各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一览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出具,并注明了欠款的数额,原告依据上述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对该纠纷的形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治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