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辉县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2民初1337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辉县市百泉镇北苑巷化肥厂家属院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6********。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辉县营业厅,住所地:辉县市西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666号新乡移动公司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辉县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