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02民初350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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