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1328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