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爱德通讯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2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爱德通讯商行。地址:新乡市平原路257号2号房1-2层东第5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66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15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爱德通讯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爱德通讯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红旗区爱德通讯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