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973号
原告: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工农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固***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西巷1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固***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