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24号
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区一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8095002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堤公寓A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3F4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