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412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路北汇鑫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D3MWB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8095002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1906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