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0112民初58号 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华路28号1栋504、505、506、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101101661。 被告:**开,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公司赊欠型号DC-36的迈***机一台,2018年11月8日,被告出具欠原告170000元彩超机货款欠条一份,并承诺每个月支付3400元利息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催讨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果遂至本院。 原告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欠原告170000元货款,在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欠款,并承诺按每月34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货款本金并应支付利息的事实;3、微信催款记录,证明原告业务人员多次打电话及微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拖延还款;4、吉安县浬田卫生院的证明及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吉安县浬田卫生院收到了被告委托原告发送的DC-36型号迈***设备一台,且该卫生院已在2019年1月18日向被告转款支付了彩超价款367000元。 被告**开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为原件,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吻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被告**开向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赊购型号DC-36的迈***设备一台,2018年9月21日,吉安县浬田卫生院收到了原告按被告指定发送给该卫生院的型号DC-36的迈***设备一台。2018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本人资金困难,现欠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迈***DC-36货款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本人保证壹个月内付清欠款,第壹个月付予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贰的资金占用费共计叁仟肆佰元整,¥3400元)”,2019年1月18日,吉安县浬田卫生院已向被告支付了型号DC-36的迈***设备价款367000元,但被告仍未给付原告所欠货款1700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开向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型号DC-36的迈***设备一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被告赊购的彩超设备发往被告指定的医院,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之间约定,被告应在付款的第一个月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2%的资金占用费3400元,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十个月的逾期付款利息34000元,并未超过法定的借款利率,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被告**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汐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