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华路28号1栋504、505、506、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653830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院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开无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开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4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8日未执行到位204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南昌和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