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2267号
申请人江苏英莱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二层201-2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1102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了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41×××58账户的存款148万元。二、冻结了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24×××40账户的存款148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41×××58账户存款148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24×××40账户存款1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