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龙溪北路33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路禾兴路4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5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06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3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