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3853号之三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9691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95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6078093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应有源。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20472C,住所地浙江省**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诉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13元,减半收取1827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7706.50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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