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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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4332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2047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镇建国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770983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