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民初10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20472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建国南路318-3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AC8H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与被告*****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因无法采取公告以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遍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5万元进场费及其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信业务代理协议》(编号:ZJJXA1802651CGN00),约定被告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在**建国南路318-324号代理经营“**勤俭路**天翼卖场”,每年支付进场费20万元并确保完成业务考核积分65207分,若完不成65207考核积分,则每缺一积分以4元人民币抵扣。该协议是原被告之间原有代理协议的延续,2017年的进场费是15万元,2018年起进场费是每年20万元。被告于2018年、2019年分别支付了5万进场费。至此,被告尚欠原告45万元进场费。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决此事,但均未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电信核心渠道业务代理协议》、《中国电信业务代理协议》、《**全网手机城勤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电信**分公司与案外人**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全网通讯器材商行签订《中国电信核心渠道业务代理协议》,约定双方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开展合作,合作卖场为坐落于**中心广场1101-1102号,总面积为103.28平方米的**全网手机城勤俭店,合作方式为原告提供房源,由被告进场经营,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经营保证金,完成对卖场装修及设施配备后,开展原告委托的相关业务及被告自营的移动电话终端产品销售和相关售后服务工作,原告委派专人负责被告的考核、形象监督及原告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被告负责卖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每年进场费为20万元,同时,原告给予三个月免租期,即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2018年8月22日,案外人**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全网通讯器材商行与被告**公司签订《**全网手机城勤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全网手机城勤俭店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原经营者2016年12月份开始到至今的关于此店的所有相关权责均全部归属新经营者(包含佣金、发展量清算、补贴等),签署协议开始此门店的所有权责均由新经营者承接与原经营者无关。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补充签订了《中国电信核心渠道业务代理协议》,将合作期限修改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每年进场费20万元不变。原告出具被告2017年至2019年结算清单一份,载明进场费项目中,2017年考核期应收进场费15万元,2018年考核期应收进场费20万元,2019年考核期应收进场费20万元,共计应收进场费55万元,除去2018年、2019年各支付5万元,被告尚欠进场费45万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决此事未果,故诉。 另查明,《业务代理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案件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也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案外人之间签订的《中国电信核心渠道业务代理协议》、《**全网手机城勤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各签订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通过转让方式,自案外人处受让了**全网手机城勤俭店经营权,并按转让协议承接门店自2016年12月份起的所有相关权责,自应接替案外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全额支付进场费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支付进场费的民事责任。对于2017年-2019年考核期,被告尚欠进场费4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业务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支付下季度进场费,但被告未按期支付,故原告可自进场费逾期支付之日起,主张起算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21年10月18日起算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原、被告达成仲裁协议,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案件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场费4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