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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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3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20472C。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市建国南路318-32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8H7M54。
经营者:***,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进场费、清算金合计1126421.7元、相应逾期利息(以112642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名下汽车均远超报废年限,无处置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微法院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表意见,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3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