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吉林省宏人通信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95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抚松县参乡弱电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男,1971年5月0日生,汉族,水明珠再生能源经营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吉林省宏人通信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201035XXXXXXX,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2060176XXXXXXXX,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负责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宏人通信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7,370.00元,原告***、***、***、***负担3,685.00元。其余3,68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