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2民初263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68962186Q。
营业场所:白山市浑江大街236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