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02民初1756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村主任。电话号码:155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5X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36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1768962186Q。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55XX******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842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8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67690708。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男,该公司部门副经理。电话号码:156XX******。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