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02民初39262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合同编号:XXX-3)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账期电信服务费206257.99元及违约金(以20625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了《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合同编号:XXX-3)。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欠款,截至起诉日,被告仍尚欠原告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电信服务费用共计206257.99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第4.5款之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若被告未按期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原告有权收取被告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鉴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合同编号:XXX-3),约定:乙方为甲方在用的的1条400M降速至200M互联网专线黄金产品实施降速的业务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合同履行期限为起租之日起1年后终止,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方不再续签,否则本合同将自动逐年顺延;自甲方租用的乙方互联网专线起租之日起,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月给予甲方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200M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的最终价格为41500元/月,甲方应于每月8日至月末日向乙方支付上个计费月的费用;甲方应按期支付专线租用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支付专线月租费与互联网专线网络使用月租费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2020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上述宽带服务请于2020年8月31日退租,9月份不再产生费用。当日,原告停止提供电信服务。截至庭审之日,被告未交纳2020年4月至8月电信服务费共计207500元,抵扣前期已支付电信服务费余额1242.01元,尚余206257.99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了上述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未支付2020年4月至8月电信服务费206257.9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晚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服务费,现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电信服务费并赔偿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及起算时间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变更协议》(合同编号:XXX-3)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8月电信服务费206257.99元及违约金(以20625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3.8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