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某通信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02民初34495号 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合同编号:CU12-1101-2019-008084);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28日账期对应的电信服务费共计847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合同编号:CU12-1101-2019-008084)。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28日的电信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欠款。截止起诉日,被告仍尚欠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的电信服务费用共计8477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第4.5款之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若被告未按期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原告有权收取被告以欠费金额为基础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鉴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现原告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科技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未提交证据。 结合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7日,甲方某科技公司与乙方某通信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条协议标的物1.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1条100M互联网专线,产品名称:紫金专线。……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3乙方负责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期,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的开通日期为准。如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涉及的专线一次性费用,乙方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互联网专线开户费在开通后的第一个月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一并收取;专线月租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乙方分别收取。4.2甲方于每月月末日前向乙方缴纳上月月租费。4.3每月计费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4.4服务起始日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服务起始日不是在当月的首日,则按照月租费*12个月÷365天方法计算每天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4.5甲方应按期支付专线租用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执行。第五条优惠条款5.2自甲方租用的乙方互联网专线起租之日起,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月给予甲方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100M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的最终价格为14318元(含税价)。其中本地线路接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9%,增值税税款:人民币0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0元;互联网端口月租费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6%,增值税税款:人民币810.45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318元……第七条违约责任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2)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至起租之日起一年后终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 某科技公司签署的互联网专线租用定单显示,该专线用途为接入自用,业务类别紫金,电路接入速率100M,租期长期(1个月以上)。 原告提交的其工作人员王某(微信号:×××)与被告工作人员方某(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16日,王某称:方总您好截止目前您单位欠费2022年1月-2022年5月共计欠费73801.2元,请尽快结清欠费或本月底前出具话费清缴承诺函,如未及时缴纳欠费或未能出具承诺函我公司会于2022年6月进行专线固话撤机处理。并于2022年6月6日发送标题为202201-202205账单。2022年6月24日,王某称:方总您好截止目前您单位欠费2022年1月-2022年6月共计欠费88294.2元,因欠费周期较长,期间多次催缴至今仍未能收到汇款,按合同约定我公司会于2022年6月进行专线固话撤机处理,后期仍会继续与您及单位沟通欠费事宜,为避免影响您单位使用网络及固话特此告知,如收到信息或已汇款,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之后方某未予回复。 庭审中,某通信公司主张,案涉电信服务已于2022年6月28日终止,案涉的84770元包含2022年1月-5月的电信服务费(每月14318元,共计71590元)及6月1日至28日的电信服务费(14318元*12个月/365天*28天=13180元)。 经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交易习惯及时、足额地向原告交纳电信服务费用。被告拖欠2022年1月-2022年6月的服务费后,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后,被告仍拒不缴纳,有违诚实信用,原告依约在2022年6月28日对被告停止服务,但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案涉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2月12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月末日前向原告缴纳上月月租费,自2022年7月月末至今,被告仍未支付2022年1月-2022年6月28日的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经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服务费8477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科技公司拖欠服务费,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逾期付款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此标准明显过高,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为宜。另外,某通信公司按最后一笔应付款逾期时间作为全部应付款的违约金起算日期,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合同编号:CU12-1101-2019-008084)于2024年12月1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84770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09元,由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336.09元(已交纳),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