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2民初6782号
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