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9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9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