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2民初20544号
原告:昆明明致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海伦国际4栋2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01219M。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石坝社区小石坝村民小组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851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2号北莲华庭A座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553909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明致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66201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未付工程余款36620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23日为92549.52元(计算方式:366201×15.4%/365×599天),以上款项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暂合计458750.5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是官城600亩料仓结构大棚,原告是施工方,被告是发包方,第三人是承包方,被告应在2020年8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工程尾款在各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最终结算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被告应于保修期届满后7日内支付完毕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大部分内容己完工,后由于被告司没有办好大棚安装手续,城管部门不同意搭建没有协调好至使大棚没有全部完工,两年来一直等审批没有后文,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截止目前,被告没有把工程尾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合同虽记载承包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路××号××座××座,但经核实工程施工地点实际位于被告公司内部,即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石坝社区小石坝村民小组294号,该地址属于昆明市官渡区辖区,故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4091元退回原告昆明明致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