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21690号
原告汝州****道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三街交叉口(国龙大厦3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道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道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汝州****道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