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道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道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58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