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小妹、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16942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芙蓉苑青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