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2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芙蓉苑青老年公寓2楼201房。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5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101322.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