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2民初995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芙蓉苑青老年公寓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第一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第二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湘A×××××卡宴汽车修复费用79511.61元,保时捷4S店定损费672元。被告***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五一华府业主,长期租用***物业管理的五一华府地下一层19号、25号车位,其中一台湘A×××××卡宴汽车停放在19号车位。2020年10月27日,原告发现19号车位上面楼板在不停往下流污水,正好流到湘A×××××汽车顶部,满地都是经汽车顶部流落的污水,楼上6号门面及***物业的工作人员在清扫污水。6号门面业主为***,该门面被用于餐厅使用,餐厅重新装修破坏了楼板防水层,水管爆裂,水往楼下流,将含有水泥碳酸钙、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等残余物质全部流落在19号车位的湘A×××××右侧顶部,致使车顶、行李架、车门窗及车内部分部位腐蚀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由保时捷4S店定损,4S店出具评估报告,确定需要修复费79511.61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6号门面漏水,被告***作为所有人应赔偿原告损失,***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租赁***6号门面,野蛮施工装修,破坏位于19号停车位顶部的防水层,导致车辆受损,是本案的侵权主要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鉴定费用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应对门面漏水所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负有对共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义务,违法设置停车位,对本案车辆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对车辆损失的造成及扩大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费用79,511.6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龙机评报字:(2021)第05001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损依据;被告作为房屋出租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承租***门面,在装修过程中未破坏地面防水层,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门面漏水所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负有对共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义务,违法设置停车位,对本案车辆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对车辆损失的造成及扩大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费用79,511.6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龙机评报字:(2021)第05001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损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辩称:被告没有保管义务,已尽到相应的巡查、通知和协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履行及时止损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车辆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一、原告***、被告***均系五一华府小区业主,被告***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所有的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停放于五一华府小区地下一层19号车位,向***物业交纳场地占用费及车库管理费用。2020年10月27日早上8时许,***物业工作人员发现19号车位上方一老旧管口处有渗水渗漏停放在该车位的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上。***物业当日告知***车位上方渗漏情况及通知挪车,未对地下车库管口渗漏采取防护性措施。2020年10月29日,***前来挪车,发现车辆受损。
二、***物业经查找,确认19号车位上方渗水系***所有的106号房屋门面水管爆裂水从老旧管口处渗漏造成。***的房屋门面事发时系***承租使用,用于经营餐厅。门面的老旧管口在***承租***房屋门面时已经存在。在案未有相关证据证实***物业对老旧管口通知有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进行防水维护。事件发生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说明,载明:由于2020年10月27日早神乐大剧场餐厅水管漏水,导致湘A×××××黑色卡宴右后门及顶部酒水漆面受损,由29日晚修复完毕后,暂未发现漆面其他问题。如后续漆面出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六个月内由神乐大剧场餐厅负责。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未予维修。2020年10月30日,***委托长沙河西保时捷中心对车辆受损修理进行评估,长沙河西保时捷中心经评估计算,需修理费用共计79511.61元。2020年11月4日,***物业组织***、***及***等就车辆损害赔偿进行协商,未果。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龙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损失进行鉴定,湖南龙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湘A×××××车辆损失金额为70300元。***花费鉴定费用3000元。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有关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一、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受损是否系被告***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原告主张系被告***的门面污水渗漏造成车辆损害。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证明***门面在19号车位正上方,渗水与被告门面无关。被告***物业认为车辆损害系被告***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本院认为,***物业虽系本案被告,但其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管理职能,其对19号车位上方渗漏原因的认定,具有高度可确认性,结合被告***出具的说明,本院认定,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受损系被告***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
二、本案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因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4S店定损费672元、车辆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83183.61元。被告***、***认为4S店作出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4S店定损费672元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不具有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损依据。被告***物业对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所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70300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不持异议。本院认为,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具有相应资格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车辆损失金额为70300元。鉴定费用3000元,系本案鉴定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应列入本案损害范围。4S店不具有相应评估鉴定资质,对原告主张以4S店作出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作为损失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4S店定损费672元,所提供票据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用,本院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本案财产损失金额为73300元。
三、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原告主张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认为,***物业对车辆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对车辆损失造成及扩大具有过错,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认为,***物业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未及时止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渗漏至原告湘A×××××保时捷Cayenne汽车上,致使车辆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车辆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水管爆裂污水系从老旧管口处渗漏,被告***作为该房屋门面所有人,对门面存在的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对渗漏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系被告***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并向***物业交纳车位占用费及车库管理费,被告***物业对地下车库上的老旧管口疏于维护,发现原告车辆停放处有渗漏,在原告挪车前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原告车辆遭受损害,被告***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物业告知车辆遭受损害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挪车等有效措施,致使车辆损害扩大,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是一宗因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发生渗漏,被告***对自己所有的门面存在的原有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致使污水从老旧管口处渗漏至原告车辆上,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车辆遭受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及***物业的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经本院核实为73,300元,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43,980元(73,300元×60%),被告***物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4,660元(73,300元×20%)。原告其余损失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3,98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4,66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负担200元,***、***共同负担502元,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