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13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芙蓉苑青老年公寓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程物业)、***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程物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明程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明程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车位上方渗水的位置为业主专有部分,并非小区公共部分,不属于明程物业的管理维保范围。其次,明程物业第一时间发现***的车位顶部渗水,于是巡查保安当场立即与***、***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这一渗水问题,并通知***尽快将车辆挪开,以减少损失。二、本案中存在实际侵权责任人,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车辆损失,是因***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发生渗漏,***对其所有的门面存在的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所致,故***、***系本案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对车辆损失的扩大具有重大的过错责任,原判决认定***自行负担损失的比例过低。综上所述,明程物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支持明程物业的上诉请求。
***辩称,1.19号车位顶上漏出的水是带有腐蚀性的,造成损失与***是否及时挪车没有必然联系,***承担20%的损害责任过高。2.明程物业通知挪车的是***的母亲,***并不住在涉案地点。
***、***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车辆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应自行负担2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规定,***停放车辆的P19号车位位置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车辆过道上,导致该消防车道的宽度只有3.15米,显而易见P19号车位本身系违规车位。2、发生漏水事故时,明程物业告知了***,但***说没有关系,放任不管没有及时处理。3、2020年10月29日,***与***进行协商处理,提议在专业的名车美容修理店对案涉车辆进行及时修复,但***予以拒绝。***完全可以马上对案涉车辆进行维修后,再对实际产生的损失主张权利。因此,***对案涉车辆的损害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均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判决***自行承担20%的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赔偿***湘AT41A3卡宴汽车修复费用79511.61元,保时捷4S店定损费672元,明程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明程物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均系五一华府小区业主,明程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停放于五一华府小区地下一层19号车位,向明程物业交纳场地占用费及车库管理费用。2020年10月27日早上8时许,明程物业工作人员发现19号车位上方一老旧管口处有渗水渗漏停放在该车位的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上。明程物业当日告知***车位上方渗漏情况及通知挪车,未对地下车库管口渗漏采取防护性措施。2020年10月29日,***前来挪车,发现车辆受损。
二、明程物业经查找,确认19号车位上方渗水系***所有的106号房屋门面水管爆裂水从老旧管口处渗漏造成。***的房屋门面事发时系***承租使用,用于经营餐厅。门面的老旧管口在***承租***房屋门面时已经存在。在案未有相关证据证实明程物业对老旧管口通知有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进行防水维护。事件发生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说明,载明:由于2020年10月27日早神乐大剧场餐厅水管漏水,导致湘AT41A3黑色卡宴右后门及顶部酒水漆面受损,由29日晚修复完毕后,暂未发现漆面其他问题。如后续漆面出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六个月内由神乐大剧场餐厅负责。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未予维修。2020年10月30日,***委托长沙河西保时捷中心对车辆受损修理进行评估,长沙河西保时捷中心经评估计算,需修理费用共计79511.61元。2020年11月4日,明程物业组织***、***及***等就车辆损害赔偿进行协商,未果。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龙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损失进行鉴定,湖南龙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湘AT41A3车辆损失金额为70,300元。***花费鉴定费用3,000元。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有关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一、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受损是否系***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主张系***的门面污水渗漏造成车辆损害。***、***辩称,没有证据证明***门面在19号车位正上方,渗水与***、***门面无关。明程物业认为车辆损害系***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一审法院认为,明程物业虽系本案被告,但其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管理职能,其对19号车位上方渗漏原因的认定,具有高度可确认性,结合***出具的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受损系***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造成。
二、本案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主张因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4S店定损费672元、车辆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83,183.61元。***、***认为4S店作出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4S店定损费672元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不具有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损依据。明程物业对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所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70,300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不持异议。一审法院认为,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05001号鉴定报告书,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具有相应资格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车辆损失金额为70,300元。鉴定费用3,000元,系本案鉴定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应列入本案损害范围。4S店不具有相应评估鉴定资质,对***主张以4S店作出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79,511.61元作为损失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4S店定损费672元,所提供票据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用,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财产损失金额为73,300元。
三、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主张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明程物业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明程物业对车辆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身对车辆损失造成及扩大具有过错,***、***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程物业认为,明程物业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及时止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渗水渗漏至***湘AT41A3保时捷Cayenne汽车上,致使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应对***车辆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水管爆裂污水系从老旧管口处渗漏,***作为该房屋门面所有人,对门面存在的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对渗漏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明程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并向明程物业交纳车位占用费及车库管理费,明程物业对地下车库上的老旧管口疏于维护,发现***车辆停放处有渗漏,在***挪车前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车辆遭受损害,明程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程物业告知车辆遭受损害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挪车等有效措施,致使车辆损害扩大,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是一宗因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承租使用的门面水管爆裂发生渗漏,***对自己所有的门面存在的原有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致使污水从老旧管口处渗漏至***车辆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车辆遭受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程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及明程物业的赔偿责任。***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经一审法院核实为73,300元,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对***的损失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43,980元(73,300元×60%),明程物业对***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4,660元(73,300元×20%)。***其余损失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3,980元;二、***对前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明程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4,660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负担200元,***、***共同负担502元,明程物业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将涉案湘AT41A3保时捷车辆停在停车场中,因车位正上方门面水管爆裂渗漏污水导致车辆受损。明程物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并收取了车位占用费及车库管理费,其负有对小区物业的维护、检修义务,亦负有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业主的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现水管爆裂污水系从老旧管口处渗漏到停车库,与明程物业疏于对物业设施的检查、检修具有一定联系,明程物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明程物业告知渗漏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挪车等有效措施,致使车辆损害扩大,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门面的承租人,***作为门面所有人,对门面存在的老旧管口未及时进行维护,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对***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明程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自担20%的责任,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一审法院2021年9月7日通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未及时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明程物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