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上海)仿真技术有限公司

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68638号 原告: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A座9层A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中广核公司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与被告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柏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中广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广核公司无需对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2年5月9日多柏公司将***派遣至中广核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行政助理兼司机。2020年8月31日,中广核公司因为办公地址调整,岗位撤除故不再需要***在中广核公司处工作,故将***退回至多柏公司处。多柏公司在没有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直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多柏公司和中广核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381.18元。仲裁开庭后多柏公司认可***诉求,愿意支付全部诉求金额。中广核公司认为中广核公司虽然将***退还至多柏公司处,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与多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多柏公司的行为导致的,和中广核公司没有关系,中广核公司也无法控制多柏公司的行为。多柏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有丰富的与劳动者沟通的经验,但其最终却选择一种最不专业且损失最大的处理方法委实让人难以理解,因为即使让***履行完合同也就再付其8个月工资及9个月的赔偿金,和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所赔付的17月工资相同,多柏公司的行为让人难以相信其专业性。因为多柏公司的不专业导致的不利结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损失,中广核公司并没有指使也无权决定多柏公司的行为,同样中广核公司也不应当对多柏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朝阳仲裁委裁定中广核公司需要对多柏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并没有法律依据,其裁决书中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也没有一条是规定中广核公司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综上所述,朝阳仲裁委裁定中广核公司需要对多柏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多柏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中广核公司的起诉意见,同意仲裁裁决。中广核公司无故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多柏公司多次与中广核公司无故退工和补偿问题沟通,该公司均未回复。依据服务合同约定,中广核公司应该承担解除赔偿金等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曾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将中广核公司、多柏公司申诉至朝阳仲裁委,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4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47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中广核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于2012年5月9日与多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柏公司派遣至中广核公司,岗位是行政助理兼司机;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后续签至2021年5月8日;月平均工资10316.54元,由多柏公司支付工资;2020年8月3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解除。 多柏公司称中广核公司将***退回,未说明原因,其存在违法退工的情形,因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未举证),无法将***改派其他公司(未举证),故于2020年7月31日向***发送2020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因中广核公司业务调整,中广核公司决定和多柏公司终止合作,多柏公司与您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您最后工作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多柏公司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381.18。多柏公司称根据中广核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应由中广核公司支付。为证明其主张,多柏公司提交《北京地区劳务派遣类服务合同(2019年-2021年)》(显示:当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退回派遣员工的,甲方应承担经济和赔偿责任)为证。中广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同时主张根据该合同中约定的“本协议订立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使用派遣员工的不复存在的”,该公司退回***符合约定,多柏公司不专业的解除行为,导致违法解除赔偿金被朝阳仲裁委裁判,应由多柏公司自行承担。 中广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退回***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当事人未提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中广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退回***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违法退工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故对中广核公司要求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5381.18元(已履行),原告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中广核公司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广核公司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