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上海)仿真技术有限公司

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1层1108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A座9层A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上诉人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63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中广核公司不需要对多柏公司向***支付的175381.18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中广核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广核公司退还派遣员工有合理理由,且该理由多柏公司是知情且同意的:中广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组证据:证据1、中广核公司与多柏公司邮件往来内容。该邮件往来内容可以看出多柏公司已经同意中广核公司退还派遣员工,双方已经在就给付的金额上进行磋商,最终由多柏公司提出了具体金额方案,中广核公司也同意了多柏公司提出的金额;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中广核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和中广核公司母公司合并办公,中广核公司因经营情况产生变化,原岗位不再有需求,故向多柏公司提出退回派遣员工的要求。结合上述两组证据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因中广核公司经营变化向多柏公司提出退回派遣员工,多柏公司知晓并同意,随即多柏公司提出补偿方案,中广核公司同意多柏公司的方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有误。二、中广核公司退回派遣员工与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中广核公司虽将派遣员工退回,但此时派遣员工与多柏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多柏公司的单方行为,在此之前中广核公司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多柏公司的行为。本案三个当事人存在三种法律关系:1、中广核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关系;2、派遣员工与多柏公司的劳动关系;3、中广核公司与多柏公司的合同关系。本案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获赔175381.18元不是因为中广核公司将其退回多柏公司处,中广核公司退回行为与派遣员工获赔不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派遣员工获赔175381.18元与多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特别是175381.18元这个赔偿金额是因为多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导致的双倍赔偿。多柏公司作为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但多柏公司在收取中广核公司的服务费后,不仅没有给中广核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还因为其不专业的行为导致产生双倍赔偿。因此175381.18元的赔偿与中广核公司退还派遣员工不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也不应该让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175381.18元的赔偿数额是多柏公司不专业的行为将损失扩大一倍的结果,中广核公司对扩大的损失更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中广核公司需要对多柏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支持中广核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补充如下:一审判我们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一审开庭前,***已经拿到了钱,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从***角度,我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没有意义,但是对于二公司之间,对此项的赔偿如何分配,我们觉得应该是本案审理的特殊的地方。 多柏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广核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广核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中广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广核公司无需对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将中广核公司、多柏公司申诉至朝阳仲裁委,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4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47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中广核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于2012年5月9日与多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柏公司派遣至中广核公司,岗位是行政助理兼司机;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后续签至2021年5月8日;月平均工资10316.54元,由多柏公司支付工资;2020年8月3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解除。 多柏公司称中广核公司将***退回,未说明原因,其存在违法退工的情形,因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未举证),无法将***改派其他公司(未举证),故于2020年7月31日向***发送2020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因中广核公司业务调整,中广核公司决定和多柏公司终止合作,多柏公司与您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您最后工作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多柏公司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381.18。多柏公司称根据中广核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应由中广核公司支付。为证明其主张,多柏公司提交《北京地区劳务派遣类服务合同(2019年-2021年)》(显示:当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退回派遣员工的,甲方应承担经济和赔偿责任)为证。中广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同时主张根据该合同中约定的“本协议订立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使用派遣员工的不复存在的”,该公司退回***符合约定,多柏公司不专业的解除行为,导致违法解除赔偿金被朝阳仲裁委裁判,应由多柏公司自行承担。 中广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退回***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当事人未提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中广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退回***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违法退工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多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381.18元,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对中广核公司要求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北京多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5381.18元(已履行),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中广核公司上诉中广核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广核公司退还派遣员工有合理理由,且该理由多柏公司是知情且同意的;中广核公司退回派遣员工与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中广核公司虽将派遣员工退回,但此时派遣员工与多柏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多柏公司的单方行为,在此之前中广核公司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多柏公司的行为。因此175381.18元的赔偿与中广核公司退还派遣员工不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也不应该让中广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一审判我们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已经拿到了钱,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我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没有意义。 对此本院认为,中广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裁撤***岗位并将其退回多柏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从多柏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来看,正因为中广核公司违法退工,终止与多柏公司合作,造成多柏公司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广核公司应就***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与多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中广核公司以退还派遣员工有合理理由为由要求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中广核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与多柏公司的分责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如中广核公司对此存在争议,应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中广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广核(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