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飞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飞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市飞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飞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飞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189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