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1988号
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襄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GKY5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理人:***,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3********。
被告:襄阳兴乐天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59715330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兴乐天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