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06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飞涛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茂林路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6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飞涛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飞涛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