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5367号 原告: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新城城北西路1599号(C3-101-1231、12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苏州泰利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