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6387号
原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鲲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鹰菲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鲲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鹰菲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