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执保1076号
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小院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田庄村326-1号。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田庄村326-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