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执保1078号
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小院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清市中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南厂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中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清市中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清市中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