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3民初2697号
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增秀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1D2AL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4号楼2层2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中云数投科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